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知识的宣传普及,增强全社会的抗震设防意识,提高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