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未将抗震设防作为审查内容的;

(三)施工、监理单位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监理的。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