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