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建筑物进行装修改造时,擅自拆除或者破坏梁、柱、承重墙,影响建筑物抗震性能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