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有效被检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有关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