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变更的,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变更涉及工程功能、规模、结构体系等内容的,应当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单位对修改部分负责;修改部分对未修改部分产生连带影响的,承担相应责任。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