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装修工程涉及建设工程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或者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该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房屋建筑需要增层、改造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原建筑进行可靠性鉴定和抗震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进行施工图设计。

承担本条例第一、三款所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单位,应当对其勘察、设计活动依法承担责任。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