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交付建设单位的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标准和规范、规程;(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三)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签字;(四)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五)加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法人印章和资质专用章及注册执业人员资格专用章;(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要求。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