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交付建设单位的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标准和规范、规程;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三)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签字;

(四)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

(五)加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法人印章和资质专用章及注册执业人员资格专用章;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要求。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