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文件和规定为依据:(一)项目批准文件;(二)城乡规划要求;(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四)国家关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五)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还应当以专业规划的要求为依据。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