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文件和规定为依据: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城乡规划要求;

(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国家关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

(五)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还应当以专业规划的要求为依据。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