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对利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