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前,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建设工程勘察资质证书、设计资质证书及有关资料。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