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设计单位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的;

(二)施工单位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

(三)监理单位不依法对抗震设防措施进行监理的。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