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擅自确定或更改抗震设防要求的;

(二)设计单位不按照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的。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