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提供抗震设防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