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在防震减灾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地震测报准确,信息传递及时,对减轻地震灾害有突出贡献的;

(二)保护地震监测设施或观测环境成绩突出的;

(三)保护或抢救生命、财产有突出贡献的;

(四)震前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震后及时排除险情,防止灾情扩大有突出贡献的;

(五)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成效显著的;

(六)取得重大防震减灾科技成果的;

(七)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