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拟订并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

(二)违抗抗震救灾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地震应急任务的;

(三)阻挠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占用场地或调用应急物资、设备、人员的;

(四)擅自发布地震预报的;

(五)不按照规定及时上报地震监测数据和异常信息,贻误重要震情的;

(六)在地震应急期间擅离岗位、玩忽职守的;

(七)故意谎报、瞒报灾情的。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