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和震区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开展抗震救灾。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