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及时将震情、地震趋势判断意见和灾情报告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