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五章 地震应急与救灾第三十六条有效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发布后,省人民政府和震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采取下列应急措施:(一)启动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紧急处置临震应急中发生的问题;(二)向预报区内的人员提出避震撤离劝告,情况紧急时有组织地进行避震疏散;(三)紧急占用场地,调用应急物资、设备和人员。(四)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储备生活必需品。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