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第三十一条有效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开展必要的防震、避险、疏散、救助训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灾救助志愿者队伍,发生地震时实施救援活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