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组织规划、建设、地震、消防、人防等部门确定避难场所,在人员集中的场所设置紧急疏散通道。

避难场所、紧急疏散通道的所有权人或管理者,应保持避难场所的完好和疏散通道的畅通,并设置明显标志。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