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第二十七条有效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企业事业组织应进行专项震害预测,强化抗震设防,加强设备维护和更新改造。化工、军工、煤气、煤矿、水库、油库等企业事业组织,应对因地震可能引起的火灾、水灾、爆炸、塌陷、毒气泄漏、放射性污染和化学污染等严重次生灾害进行专项震害预测,并采取有效防护和预警措施。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