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章 地震监测预报与监测设施保护第十六条有效地震监测实行专业监测同群测群防相结合。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鼓励、支持各种形式的群测群防活动,并给予指导。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开展地震群测群防工作,建立健全地震测报网络,观测、报告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