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地震监测实行专业监测同群测群防相结合。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鼓励、支持各种形式的群测群防活动,并给予指导。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开展地震群测群防工作,建立健全地震测报网络,观测、报告地震宏观异常现象。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