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省内地震监测台网由国家、省、市、县级地震监测台网组成,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

省、市、县级地震监测台站的设立、停测或撤销,须经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批准。

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和运行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

大型煤炭、电力、冶金、化工等企业和水库应根据防震减灾需要,建立承担特定观测任务的地震监测台站,接受当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