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章 地震监测预报与监测设施保护第十五条有效省内地震监测台网由国家、省、市、县级地震监测台网组成,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省、市、县级地震监测台站的设立、停测或撤销,须经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和运行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大型煤炭、电力、冶金、化工等企业和水库应根据防震减灾需要,建立承担特定观测任务的地震监测台站,接受当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