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章 地震监测预报与监测设施保护第十七条有效本省的地震预报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地震预报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发布。鼓励单位和个人将地震异常现象和地震预测意见及时报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地震预报意见。涉及地震预报的宣传报道应遵守国家规定。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