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全国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制定本省的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根据全省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短期和临震监测预报方案,报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