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建立健全防震减灾责任制度,并定期检查考核。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