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十条有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征求专家委员会专家、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的意见,严格进行论证,并将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予以反馈和公示。经批准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地方法规 ·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