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本级人民政府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