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水行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