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十一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省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工作,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对优先保护类农用地面积减少或者土壤环境质量类别降为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的地区,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进行预警提醒,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