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对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地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下列风险管控措施:

(一)对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地块以及周边地区采取环境准入限制,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项目;已经建成的,应当督促责任人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减少对农用地土壤的污染;

(二)采取农艺调控、化学阻控、替代种植等措施;

(三)建立农用地污染治理技术以及产品效果验证评价、生态风险评估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风险管控措施。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