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从事畜禽、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合理使用符合标准的兽药、饲料以及饲料添加剂,控制使用量和使用范围,防止兽药、饲料以及饲料添加剂的重金属等残留物通过畜禽、水产养殖废弃物还田等途径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

从事畜禽、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科学的饲养方式,减少养殖废弃物产生量;配套建设粪便、污水以及其他废弃物的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或者委托从事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服务的单位代为处置。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行畜禽粪污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和综合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