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义务,有权对污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损害其保护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