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旗(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宣传教育。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宣传,并进行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