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旗(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诚信评价制度,对严重污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破坏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公开曝光,并依法将其违法信息纳入信用档案。

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