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市、旗(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