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旗(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旗(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规划、工程建设的具体职责,对集中式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