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保护和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贯彻实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法律法规的制度措施;

(二)发现污染或者可能污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行为或者其他情形时,及时制止或者采取措施,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三)协助有关部门处理突发环境事件;

(四)引导和督促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结合当地实际,在村规民约中规定嘎查村民、社区居民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义务,落实保护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