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建设和风险防范第十八条有效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程建设应当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工程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