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十三条有效市、旗(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单一水源供水地区备用水源或者应急水源规划建设,遇突发状况,确保正常启用。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