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本市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按照水源类型,划分为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