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鼓励单位或者个人通过志愿服务、设立基金、捐赠捐资等方式参与文物保护工作。

对文物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