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景区内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以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点为主的旅游景区,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文物本体的修缮养护和安全建设。

支持文物收藏单位开发文化创意产品,鼓励与非馆藏资源及与博物馆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融合,培育新型文化产业。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