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文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二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文物的保护需要,制定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