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文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三条有效根据文物保护的实际需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建设控制地带具体划定工作由自治州文物行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开展。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