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本级人民政府文物保护工作的监督,适时听取本级人民政府关于文物保护工作的情况报告。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负责人离任时,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告任期内的文物资产管理情况,并依法接受监督。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