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正常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涉。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国家宗教工作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不得利用宗教干预、妨碍国家行政、司法、教育等制度,不得利用宗教从事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等违法活动。

各宗教应当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