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教职人员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宗教教职人员被判处刑罚或者非法出境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予以除名,认定该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团体应当到备案部门办理注销备案手续,收回宗教教职人员证书并公告。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