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教职人员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宗教教职人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维护国家安全;(三)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四)提供宗教礼仪服务,维护正常的宗教秩序;(五)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宗教团体、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管理和监督。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